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514刑初90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波,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5日开始,被告人周某波在位于潮南区胪岗镇溪尾周村的“四点金”老房子中开办一假冒品牌洗发水生产工场。
同月18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工场,现场查获假冒“阿道夫”牌洗发、护发乳液共3036瓶(价值共人民币155,942.64元)及“阿道夫”牌洗发乳液空瓶11,460个、“阿道夫”牌纸箱150个、洗发水泵头3800个、洗发水原料液17桶、简易灌装机和远红外线收缩膜包装机各1台。
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周某波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周某波在值班律师吴家伟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发案现场、作案工具和涉案产品拍照,汕头市潮南区打假联合执法大队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胪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材料,广东电网汕头潮南供电局有限责任公司胪岗供电所情况说明,潮南区胪岗镇溪尾周村民委员会证明,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机动车详细信息,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证明、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证人周某光、周某霞、农某新、周某娇的证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波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综合被告人周某波的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周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作案工具简易灌装机和远红外线收缩膜包装机各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