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81号申请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9368847Y。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7PMTJ70,经营场所:郾城区孟庙镇井岗山路天鹅湖小区3楼1单元101。
经营者:曹慧港,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
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冻结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及经营者曹慧港名下银行存款及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合计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漯河市郾城区淘哈哈百货商店及经营者曹慧港名下银行存款及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合计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