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32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俊霞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豫1403知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1403知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中标题之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236号”补正为“(2020)豫1403知民初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