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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4288号
案件名称龙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兵;国家知识产权局;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2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龙兵,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胡守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晶晶,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龙兵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市人民金行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4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龙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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