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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合盛久久丫王熟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12民初32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肇东市合盛久久丫王熟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肇东市合盛久久丫王熟食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32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东市合盛久久丫王熟食店,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城区南四街毛纺厂家属楼。

经营者:罗凤金。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合盛久久丫王熟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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