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9521号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
被告:青岛牧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振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牧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