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509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大岭镇千豪鞋厂,住所地惠东县大岭镇中心学校建新村民住宅区56-60号。
投资人:陈英豪。
被告:广州丽瑞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浮山东约大街34号之一三楼。
法定代表人:肖瑞华。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夏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李瑞成,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成、惠东县大岭镇千豪鞋厂、广州丽瑞儿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齐广独任审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