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19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轶喆,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培霖,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培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并于同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