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6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聚沃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市场三层3C36。
经营者:刘贤。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聚沃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6××××.1,专利名称:手机支架(家居款))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