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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塔山路原启金玛特便利店、郑州市惠济区博金家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塔山路原启金玛特便利店、郑州市惠济区博金家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荥阳市塔山路原启金玛特便利店;郑州市惠济区博金家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3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培,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塔山路原启金玛特便利店,住所地荥阳市塔山路与演武路交叉口东北角。

经营者:张原启,男,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强,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博金家纺,经营场所郑州床上用品商贸城5区1号。

经营者:杨冬宏,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塔山路原启金玛特便利店、郑州市惠济区博金家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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