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12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琪媛阁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经营者: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灵珊,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琪媛阁化妆品商行(以下简称琪媛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琪媛阁商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琪媛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禅城区琪媛阁化妆品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琪媛阁化妆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