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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刻度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4775号
案件名称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刻度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刻度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孙东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4775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丽,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刻度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东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东方,男,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刻度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孙东方为本案共同被告。

2021年4月19日,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玲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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