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6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瑜,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147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