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83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柱。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