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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583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583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柱。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柱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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