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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明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执监22号
案件名称肖明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明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监22号移送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肖明云,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肖明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2019)苏08刑初2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肖明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提升执行质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肖明云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罚金刑[执行依据(2019)苏08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由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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