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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得焺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9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得焺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得焺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9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

被告:中山市得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得焺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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