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65号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米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米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