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1060号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晁婧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彤,系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爱尚汤私房餐厅,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17号。
经营者:汪黎黎。
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爱尚汤私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爱尚汤私房餐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3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扣除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币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