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7924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2幢206-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71454659J。
法定代表人:张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棉惠,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诩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社区大三村361号B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3LLC5C。
法定代表人:韦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诩裕建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