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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语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655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语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语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655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语桐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儒林大街38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N5LC5L。

责任人:李文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语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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