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慧德饲料机械厂。
经营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德盛路89号。
经营者:狄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丰盛路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守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溧阳市慧德饲料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溧阳市慧德饲料机械厂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溧阳市慧德饲料机械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