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0知民初39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文安县鑫雪超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镇四村。
经营者:刘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安县鑫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