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2民初2240号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代表人:Dr.NorbertMoritzandDr.VolkmarBonn。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LotharHerrmann。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崇杰(原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经营者,该厂已注销),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崇铣,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崇杰、张崇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被告张崇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被告张崇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行为,停止在开关插座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产品宣传资料等上使用“扬州邗江区酉门子元件厂”、“SIMENZI”、“德国西门子电气(香港)有限公司”文字;
2.请求判令被告张崇杰赔偿原告50万元,被告张崇铣赔偿原告10万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支出费用7万元;
4.被告张崇杰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面积不小于15×8CM)。
事实及理由:维尔纳·冯·西门子(ErnstWernervonSiemens)是著名的发明家、企业家,和爱迪生一样为举世闻名的电子物理学家,其创办的原告西门子公司最早可追溯到1847年的普鲁士时期。
现西门子公司于1897年依德国法律注册,并持续经营至今,己是全球知名的电气电子公司,全球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亿美元,SIEMENS西门子品牌价值也超过百亿美元。
西门子公司于1872年开始在中国经营第一台电报机、第一辆火车起,至今已超过147年的经营历史。
当今,原告于1989年设立北京西门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后于1994年成立全资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营中国区域内业务,注册资本9亿欧元,经营范围包含电气、电子和机械产品及服务等。
现两原告己在中国投资设立超过九十家“西门子”公司,在多个领域从事商业活动,业务区域遍布全国各地,并拥有超过30000名员工,中国公司的年营业额超过100亿美元,并且凭借其优质产品与西门子的高知名度,在国内具备持续及良好的盈利能力。
经过长期经营,现两原告也已根植于中国,中国当今不少先进的技术和产品出自“西门子”。
原告注册于德国慕尼黑,公司名称为: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简称SIEMENSAG;
中文译名为“西门子股份公司”或“西门子公司”。
原告自1872年起在国内以西门子SIEMENS作为商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西门子和SIEMENS企业字号在中国己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影响力及市场价值;
客观上,市场上任何含有“西门子”字样的公司名称都会使公众自然而然联想到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联,他人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使用西门子SIEMENS均会构成混淆与误认。
原告重视“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管理和保护,自民国时期己对SIEMENS和西门子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现又于1979年开始在国内陆续注册数百件“西门子”、“SIEMENS”商标,于1996年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局在中国注册第G683480号“西门子”、G637074号“SIEMEN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及第9类、第10类、第11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并经多次续展后“西门子、SIEMENS”商标处于有效状态,现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是“西门子”和“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SIEMENS”和“西门子”既是原告的商标也是公司字号,经过多年使用,西门子和SIEMENS名称己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己是公认的客观事实。
1899年首款西门子开关插座进入德国市场,2000年,西门子开关插座进入中国市场,首款远景系列面市;
2003年在国内建立西门子开关插座研发中心,西门子灵动系列面市,并获得reddot红点国际设计大奖;
2007年西门子开关插座亚洲生产基地落成,成为全球开关插座三大生产基地之一;
2009年西门子建立第一家开关插座专卖店;
2010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强建材采购首选品牌;
2013年西门子睿致系列上市,并获德国iF工业设计大奖;
2018年,西门子映彩系列荣获德国iF设计奖。
至今,在国内市场上西门子拥有十款开关插座产品。
西门子产品广泛应用于住宅、别墅、酒店、娱乐设施、会所、商用楼宇、政府、公用建筑及工厂等。
现西门子开关插座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列前茅,和其它知名品牌一样,西门子在国内遭受较多侵权及不当行为的困扰。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对“西门子”商标及字号有相应的利益,针对侵权行为,西门子股份公司与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成立于2017年3月6日,经营者张崇杰,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电子元件、开关等生产与销售。
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中的字号“酉门子与原告的西门子相近似,对外使用会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酉门子厂为原告的工厂或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事实上,邗江区酉门子厂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其成立时间晚于原告及其合资公司,也未经原告许可授权使用与西门子相近似的酉门子字号,侵害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张崇铣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开关插座地插厂家”网店,通过拼多多销售侵权开关插座产品,2018年10月9日,上海新虹桥公证处对被告销售的西门子开关插座证据保全,并出具沪新虹桥证经字第261号公证书,被告的店内展示“西门子地插全铜防水”产品,产品照片标注及产品说明标注SIMENZI商标。
被告张崇铣销售的铜地插包装上标注SIMENZI商标和扬州邗江区酉门子元件厂,合格证标SIMENZI商标和德国西门子电气(香港)有限公司文字;
铜地插标注的商标为SIMENZI,该SIMENZI商标系故意模仿原告的SIEMENS商标,与SIEMENS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将SIMENZI和邗江区酉门子元件厂共同使用在插座产品上,增加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度,也弱化与西门子商标的对应关系。
被告张崇铣通过拼多多对外销售侵权开关插座产品构成侵权。
二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并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侵害原告的SIEMENS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张崇杰辩称:1.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登记注册后,张崇杰未以该厂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该厂已于2019年10月31日申请注销。
2.张崇杰并不知晓张崇铣的销售行为。
3.酉门子中的“酉”字与“西”字有明显区别,不易混淆,一般大众并不知晓该厂存在,不会造成混淆。
故张崇杰并无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崇铣辩称:1.我在网上销售的是SIMENZI牌商品,没有卖西门子的,网上只销售了1万多,网店于2019年关掉了。
2.货是在温州拿的,进货时,我觉得没有生产厂家不好看,我就要求供货商打上了扬州市邗江区酉门子元件厂。
3.原告要求赔偿数额及律师费过高,我只赚了一两千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系在德国登记设立的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系在中国登记设立的公司,西门子股份公司并在中国开办有多家以西门子为字号的公司;
西门子股份公司在中国注册了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G637074号“SIEMENS”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有开关、插座类,均在保护期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判决该两枚注册商标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驰名;
西门子股份公司在中国以“西门子”、“SIEMENS”商标销售多种商品,包括开关、插座,其产品在中国获得过多项荣誉,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
西门子股份公司授权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知识产权和(或)不正当竞争诉讼中,针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
张崇杰于2017年3月6日申请登记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元件、开关、水暖器材生产与销售”,经营地点在江苏省扬州市万都装饰城A7-216,已于2019年10月31日注销登记;
张崇杰于2007年、2013年、2016年还先后登记设立扬州市邗江松兴电器经营部、邗江区美松开关配送销售中心、扬州安普西蒙电器厂。
被告张崇铣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经营“开关插座地插厂家”店铺,张崇铣自称已于2019年关闭该网店,原告没有异议。
张崇杰、张崇铣系堂兄弟。
2018年9月21日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轶喆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对徐轶喆在拼多多网店购买信息和收取商品信息、商品实物封存进行了公证,于2018年10月9日出具了(2018)沪新虹证经字第261号公证书,徐轶喆在拼多多“开关插座地插厂家”网店花费90元购买了“西门子地插座全铜防水弹起式地插座隐藏式五孔十孔电脑USB插暗装”2件,网店图片显示插座上有“SIMENZI”标识,商品实物公证员拆封后拍照显示插座上有“SIMENZI”标识,并有“扬州市邗江区酉门子元件厂”、“地址:扬州市江阳西路117号”以及客服热线,所附合格证有“SIMENZI”标识、“德国西门子电气(香港)有限公司”等内容;
公证花费1500元,另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为原告与“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等不正当竞争案收取代理费”68500元。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调查店铺“开关插座地插厂家”销售数据统计,该公司回函:该店铺销售数据共计6054件(含退款114件),其中商品名称中含“西门子”描述的销售数据共计514件(含退款6件),销售金额共计17570元(含退款194元)。
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争议。
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在于:张崇铣在网店销售的插座,是否来源于张崇杰开办的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张崇铣、张崇杰均予以否认,张崇杰并举证税务机关出具的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没有纳税记录的证明,用以证明该厂并没有实际经营。
本院认为,被告张崇铣在其网店以“西门子”名义销售开关插座地插,插座上使用“SIMENZI”标识,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SIEMENS”相似易混淆,合格证使用“德国西门子电气(香港)有限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应认定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系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张崇杰开办个体工商户“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所使用的字号“酉门子”与“西门子”相似,极易混淆,该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张崇铣销售的假冒“西门子”插座上“扬州市邗江区酉门子元件厂”与张崇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基本相同,“地址:扬州市江阳西路117号”与“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经营地址一致,并基于张崇铣、张崇杰之间存在堂兄弟关系,以及张崇杰以“酉门子”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张崇铣所销售侵权商品来源于张崇杰开办的“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更符合常理,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因“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已停业注销不再经营,店铺“开关插座地插厂家”已不再经营,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存在,故不再判决承担停止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张崇铣的赔偿数额,根据其销售金额,以及原告维权费用(原告举证的律师代理费,系列案件代理费用,本案酌情分担部分),酌情确定为1万元。
关于张崇杰的赔偿数额,在案证据表明,张崇杰并未能够以“邗江区酉门子电子元件厂”有效开展经营活动,认定张崇铣销售侵权商品来源于该厂也系推定,以及原告维权费用,酌情确定张崇杰赔偿2万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崇杰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因侵权行为影响较小,故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2万元,并销毁包含有“SIMENZI”、“西门子”标识的商品、合格证,不得再行生产、销售;
二、被告张崇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1万元,并销毁包含有“SIMENZI”、“西门子”标识的商品、合格证,不得再行销售。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已交),被告张崇杰负担1000元,由张崇铣负担500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张崇杰、张崇铣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