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176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6724996Q。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戴河新区郝掌柜饭店,经营场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街道富强东里1-7-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92MA099WHL1X。
经营者:王慧,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伟,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记煌公司)与被告北戴河新区郝掌柜饭店(原名称为北戴河新区鸿记煌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2020年12月22日原告黄记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记煌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