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604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下区金太阳日用百货商场,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张明,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金太阳日用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