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817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慕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v> 法定代表人:付天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慕飞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