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965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高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志伟,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志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2300元,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