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360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丽,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诉被告朱小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丽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承担。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