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98号被执行人:袁普亮,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王伟民,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袁普亮、王伟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袁普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王伟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该案涉财产部分已移送执行局,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伟民名下存款3836.49元,被执行人袁普亮名下存款333.56,已全部扣划并上缴国库。
2、查明被执行人袁普亮有五菱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C×××××),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4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
三、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阳县自然资源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公积金信息。
四、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袁普亮、王伟民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财产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