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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执11号之一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王德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正东路27号,社会统一代码91130107698494259。

法定代表人:谷献余,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德修,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王德修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德修的银行存款。

现被执行人王德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德修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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