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851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令威,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2: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令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