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9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炽华,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晴杰服装店。
经营者:李杰,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晴杰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庭审中,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的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晴杰服装店对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无异议。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当庭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晴杰服装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