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4370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继河,男,汉族,1997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继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现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