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4刑初8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晓东,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8年3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育展、张耀洲,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8〕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晓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乐芸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晓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郑晓东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66号秀山楼3013房,聘请同案人郑晓彬、郑某2(均已判刑)协助其共同销售假冒品牌手表。
2014年9月11日,同案人郑晓彬、郑某2在上述地址销售假冒品牌手表时被公安人员检查抓获,当场缴获假冒“CASIO”“OMEGA”“ROLEX”等品牌手表5487块及销售单据一批。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郑晓东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假冒“CASIO”手表510块,合计人民币1065900元。
经检验,经被告人郑晓东确认并打“√”的送货单,在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共销售假冒“CASIO”“OMEGA”“ROLEX”等品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24185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等照片,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郑某1的证言,同案人郑晓彬、郑某2的供述,司法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郑晓东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郑晓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查获的假冒手表部分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郑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郑晓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故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晓东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2.郑晓东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3.郑晓东系犯罪未遂。
4.郑晓东系初犯、偶犯。
5.郑晓东需照顾家庭。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郑晓东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66号秀山楼3013房,伙同同案人郑晓彬、郑某2(均已判刑)协助其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4年9月11日,同案人郑晓彬、郑某2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检查抓获,当场缴获假冒“CASIO”“OMEGA”“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5427块及销售单据一批。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郑晓东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510块合计价值人民币1065900元。
经检验,经被告人郑晓东确认的送货单,在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共销售假冒“CASIO”“OMEGA”“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人民币223300元。
截止至2014年9月11日,涉案“CASIO”“OMEGA”“ROLEX”等注册商标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手表的照片,案发地点照片,销售单据,商标注册证,鉴定书,委托书,租赁合同书,商事登记信息,本院(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4〕2826号关于假冒“CASIO”牌手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8】008号司法鉴定报告,证人郑某1的证言,同案人郑晓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郑某2的供述,被告人郑晓东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晓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惟认定部分商品系假冒的证据不足,本院经庭审查明后予以纠正。
郑晓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郑晓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郑晓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请求对郑晓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郑晓东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晓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