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24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工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尚典奶茶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开园路25号第三卡铺位。
负责人:曾剑威,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尚典奶茶店(经营者曾剑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