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686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
被告: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晶晶。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2021年4月22日,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辽宁雄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1,275元)。
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