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87号 原告:台州寻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南路泽国鞋革商城**厅**。
法定代表人:谢仕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多菲杰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杜下浦村/div> 法定代表人:项丽菊。
原告台州寻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多菲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台州寻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寻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台州寻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