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海港镇梅凤日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经营者:岳梅凤。
被执行人:岳梅凤,女,1972年3月12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海港镇梅凤日用品商店、岳梅凤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2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滨海县滨海港镇梅凤日用品商店、岳梅凤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42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