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4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玉美人名妆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西街。
经营者:徐健,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古荥玉美人名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