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56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浩然,男,汉族,1996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之1。
公民身份号码:445××××××××××××914。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浩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