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2097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熙家,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盼盼,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熙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婷 婷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利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