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963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乾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富瑰路富瑰园A栋一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周文进。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乾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