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2140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日韩家原创原创女装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100号旺海怡苑二层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K。
经营者:黄燕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琳,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日韩家原创原创女装、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