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南方水暖卫浴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
经营者:陈顺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刘自根,总经理。
上诉人成某南方水暖卫浴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23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某南方水暖卫浴批发部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菏泽市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属于法院内部司法政策,法律效力低于上述司法解释,不应适用。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上诉人成某南方水暖卫浴批发部、原审被告济南未来我创卫浴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菏泽市成某、济南市天桥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原审法院适用该批复,管辖发生在济南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