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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台州市万里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070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台州市万里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万里眼镜有限公司;高晶晶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70号 原告:高晶晶,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前街村59号。

法定代表人:杨灵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晶与被告台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晶晶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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