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459号之二 原告: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默,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后窑村2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叶根林与被告台州市欧威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叶根林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叶根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