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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开心小子童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502民初6273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开心小子童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湖州织里开心小子童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627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权、吴萍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开心小子童装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富盛路65号。

经营者:王菊珍,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丹鸣、徐莎莎,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开心小子童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开心小子童装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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