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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炳异与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622号之一
案件名称夏炳异与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622号之一 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凤秀岗路自编7号B座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相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佛山市科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夏炳异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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