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081执5056号 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组织机构代码:680999558。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被执行人蚌埠欧普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远大未来城A10-5号,组织机构代码:399545132。
法定代表人王树均。
被执行人海盐县百步镇澳佳乐电器厂,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横港村工业园区(原砖瓦厂内),组织机构代码:MA29GH0Q5。
法定代表人王树银。
被执行人王树银,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其他,住云南省大关县。
被执行人王树均,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其他,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欧普厨卫有限公司、海盐县百步镇澳佳乐电器厂、王树银、王树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