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29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素英日用百货批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2388号A3区2-1024。
负责人:张晔,该店经营者。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素英日用百货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